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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次追加采购,每次不超过10%,合规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-12-06 18:48:23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某市抗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,预算金额220万元,采购标的包括:拼接大屏显示系统、图像拼接处理器、指挥中心扩声系统、基于北斗卫星的协同指挥系统以及系统集成及培训服务等。采购文件载明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建设任务,并正常投入使用。经评审,确定A供应商以218万元的报价中标。在履约过程中,采购人发现采购的货物不够,分10次向A供应商又追加了96.5万元的货物,占合同总金额的44%,但每次追加都没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%。未中标的B供应商了解到该情况后,向财政部门举报称,该项目采购人分10次向A供应商“添购”货物,涉及金额96.5万元,占原采购合同总金额的44%,属于违规行为。当地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,调查后认定,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中,擅自变更原合同内容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“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合同”的规定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作出对采购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
问题引出

1.添购和追加采购有何不同?2.多次追加采购,每次不超过10%,合规吗?

专家点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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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1,添购是指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,采购人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,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的行为。追加采购是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。添购与追加采购最大的区别是,添购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后,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流程,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;追加采购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直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即可;二者的相同之处是,添购资金总额和追加采购的采购金额都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%。本案例中,采购人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属于追加采购,而不属于添购,B供应商的举报内容不准确。问题2,《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,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上述要求的是“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”而非每一次追加的金额,本案中采购人的追加行为是违规的。采购人在追加采购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追加采购应当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合同履行完成或合同履行之前都不能追加。二是需追加采购的标的要与原合同标的相同,不能改变标的。三是追加采购产生的变更需要签署补充合同。四是不得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,比如价格、参数、型号等。五是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,而非单次追加合同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

法规链接

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,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。(一)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;(二)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;(三)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,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,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。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,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,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(作者: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张建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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